读者来信:我有一处写字楼用于出租,与该处物业同时交付使用的还有空调、家具等一批设备。最近,承租人告诉我一台空调被损坏了,要我出钱修理,可我在将空调交到对方手上的时候空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损坏是在对方使用之后,请问在这样的条件下我需要承担维修的义务吗?
找法网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租赁物业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由于双方的约定,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空调机的损坏是对方的非正常使用所致,否则,维修的费用将由出租人负责。
因此,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时,出租人应对其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时予以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