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出现现售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不合法,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现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七个销售条件: 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⑵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⑷已通过竣工验收; ⑸拆迁安置已落实; 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有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⑺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