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对房子居住权问题可以自行约定协商。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当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诉讼离婚分割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分割。若无约定,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区分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2、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
3、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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