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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公房半年 国家有权收回

2019-08-27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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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闲置公房半年国家有权收回湖州南浔区法院审结一起公房租赁行政诉讼案通讯员朱耀峰、浔行记者张戈本报讯通讯员朱耀峰、浔行记者张戈报道公房租赁影响着许多老百姓的生活,可是却很少有人知道承租人闲置租赁房屋半年以上,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近日,湖州市南

闲置公房半年 国家有权收回
湖州南浔区法院审结一起公房租赁行政诉讼案
通讯员朱耀峰、浔行 记者张戈
  本报讯 通讯员朱耀峰、浔行 记者张戈报道 公房租赁影响着许多老百姓的生活,可是却很少有人知道承租人闲置租赁房屋半年以上,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近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值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就是因为不知道上述规定,要求继续承租该公房,结果被法院判决一审败诉。
今年80多岁的王老太太家住上海,其丈夫邱某1982年向被告南浔镇某房管所承租了一套公房。1990年6月邱某死后,王老太太未到该房内居住,并于1991年下半年将房子借给第三人蒋某。房管所于1994年6月发出通告,要求1993年前租房的公房承租户到房管所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而王老太太未要求继续承租该房。1994年,第三人蒋某以住房困难为由申请承租该公房。房管所于同年8月将房子收回并出租给蒋某。原告王老太太认为,该房管所未经其同意,擅自收回房屋并出租给第三人,属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南浔法院撤销该房管所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建设部及浙江省相关公房管理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邱某死后,其无一位家属居住于该公房内,直到1991年下半年,原告才将房屋借给蒋某居住。换言之,公房闲置已经超过了六个月。而且邱某死后至公房被收回及在房管所发出《通告》后,原告都未提出承租要求。房管所作出收回公房并将该房出租给蒋某的行政行为,适用法规正确、行政程序上并不违法,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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