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