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程序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