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二、申请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办理程序
    二、三(含暂定)级资质由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新设立机构除外);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验资证明(注明各股东的股份或各出资人出资比例,复印件应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page]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应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以及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7、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应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复印件还应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或注册变更的,还应当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或注册变更手续);
    10、机构与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以及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应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1、机构近两年(暂定资质机构在暂定期内)房地产估价业绩证明材料以及随机抽查近两年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新设立机构除外);
    12、机构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现无收费事项)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电话:(028)85544471
    网 址:省政府政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建设厅:www.scfd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