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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官司 三兄弟争四房

2014-08-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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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杜某夫妇生前的一处农村宅基地房产十余间,拆迁后分得四套楼房和150万元拆迁款,两位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就上述房产及拆迁款的分配产生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次子杜先生提交的一份32年前签订的分家协议,将四套...

  杜某夫妇生前的一处农村宅基地房产十余间,拆迁后分得四套楼房和150万元拆迁款,两位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就上述房产及拆迁款的分配产生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次子杜先生提交的一份32年前签订的分家协议,将四套楼房判决归其所有。杜家长子和三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昨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析产纠纷案件。

  讲述 老二称签过《分家契约》

  此前,次子杜先生向法院诉称,早在1982年,父母便同包括其在内的三兄弟签订了一份《分家契约》,其中明确约定:“南院宅基归长子所有;西院宅基及房屋归次子所有,但要允许父母住到老;老宅北屋三间归三子所有。由次子给三子500元并于1982年底交齐。”此后全家一直依照协议执行,并未发生过争议。2005年1月底,杜先生还曾对属于其西院的宅基地进行翻建,费用及施工材料全部由其承担。

  2011年10月,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开始对房屋进行腾退。当时母亲马女士委托次子全权处理腾退事宜,而其认为母亲既然健在,自己当年也在《分家契约》中承诺允许父母住到老,因此其仍以母亲的名义签署了腾退协议。而在此后不久,母亲马某便因病去世。

  一审 判决四套房由老二居住使用

  2013年9月19日,杜先生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却遭村委会拒绝,理由是其哥哥和弟弟对该房屋提出争议。因协商无果,杜先生只得将手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当年《分家契约》中的约定,判决西院房屋拆迁安置的四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一审过程中,杜先生将当年的《分家契约》作为证据提交,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作为佐证。而杜先生的两个兄弟则不认可这份《分家契约》,认为始终没分家,杜先生只是受母亲委托签订的搬迁腾退补偿协议,因此该房屋应该仍由兄弟三人共同拥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中,长子曾认可上述分家契约上“杜某”的签字为其所签,虽后来其又以记不清了为由予以否认,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相反证据,结合1982年的情况,分家契约采用复写件的形式,并不违反常理。据此,法院采信了这份《分家契约》,并最终判决四套安置房由次子杜先生居住使用,待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 长子、三子需协助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至次子名下。判决作出后,兄弟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两人承认赡养父母主要是老二

  昨天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时,兄弟三人悉数到场,但却分坐法庭的两端。

  作为上诉人,杜家老大和老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在一审中,杜家老二只向法院提供了所谓的《分家契约》的复写件,而其两兄弟均否认曾签署过上述《分家契约》,经一审法院鉴定后,鉴定机关因提供的材料时间相隔较长,以样本质量数量均不满足鉴定条件为由,将该鉴定退回。

  庭审中,兄弟三人各不相让。老大和老三承认老二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又表示,拆迁协议是老二替母亲签的,因此争议的四套安置房应该还是归母亲所有,且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因此应作为遗产被分割。

  而杜先生则指出,哥哥和弟弟心里其实对分家事宜以及契约的真实性心知肚明,并再次强调,自己当年以母亲的名义签署腾退协议是为了让老人安心居住,没想到会给自己惹来这么多麻烦,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兄弟三人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当庭未能达成一致,三人同意各自回家考虑后再做协商,法院当日也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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