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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怎么办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1-22 15:50
导读: 所谓房屋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去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如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买方已向卖方交付全部价款,但卖方却迟迟不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买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卖方应将房屋过户给买方,那么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怎么办理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

  一、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怎么办理

  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怎么办理

  二、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的费用是多少

  据了解,三个关键点:

  1)卖方的房屋是否已经满五年时间;

  2)卖方是否只有这一套房子;

  3)买方是否首次买房、面积是多少,买方是否首次买房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

  申请根据评估价格、面积后对号入座: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缴纳;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缴纳;

  3、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面积90平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平方-144平米且首次买1.5%,非首次购房按3%缴纳),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若是满五年可减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的房屋过户是需要等到法院的判决书和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再去办理过户,找法网小编建议,在房屋过户前,对房屋的质量以及外观等仔细观察,最重要的是,对房屋是否有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情况要审核清楚,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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