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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二手买卖合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0 10:49
导读: 如何解除二手买卖合同案例一陈先生近日在某区买下一套三房的单元,并打算把自己原来位于芳村的房子卖掉,遂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一中介公司很快为陈先生找到买家。随后,陈先生与买家很快就交易条件协商一致,买家还将1万元定金交付给陈先生。收取定金后,陈先生与

如何解除二手买卖合同
案例一
陈先生近日在某区买下一套三房的单元,并打算把自己原来位于芳村的房子卖掉,遂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一中介公司很快为陈先生找到买家。随后,陈先生与买家很快就交易条件协商一致,买家还将1万元定金交付给陈先生。收取定金后,陈先生与买家和中介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买家交来的首期房款4万元。
没多久,另一家中介公司找到陈先生,说有买家愿意以高出现买家5万元的价钱购买其房屋,陈先生遂向第一家中介公司表示,要求退回所收房款5万元并取消交易,并与第二家中介公司及买家签署了买卖合同。
其后,第一位买家和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陈先生败诉,陈先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张先生与刘小姐于2004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刘小姐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承租张先生的房屋一间,租期由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合同内并无约定续租的相关条款。
2005年1月租期届满时,张先生口头通知刘小姐要求增加租金,按每月2500元收取,刘小姐也表示同意。半年后,张先生要求再次上调租金至每月3000元,刘小姐表示不同意,并仍按每月2500元向张先生交纳租金,但张先生拒绝收取,并要求刘小姐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交8月后的租金,还要求刘于10月份合约期满时退回房屋。
刘小姐认为:张先生是单方提出加租,自己也表示不接受,故双方应按原口头约定的每月租金2500元维持原租赁关系,直至2006年1月31日止。
张先生和刘小姐各持己见,后经过法院判决:刘小姐按每月2500元向杨先生补交8-10月的租金,同时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
在二手的交易过程中,情况不时发生变化,解除合同有什么样的后果?如何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著名二手房买卖专家赵律师。
专家分析:
案例一:陈先生与第一位买家签署合同并收取定金及首期楼款,但却在未经合约另一方同意,且没有法律和合约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陈先生此做法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专家提醒,业主出售房屋要慎重,一旦签署了买卖合同,就要依约履行合同,以免因贪图小利而招致无谓的纠纷及损失。
案例二:张先生虽然只是口头通知刘小姐提高租金,但刘小姐同意并已实际履行,说明双方就继续租赁该物业的租金标准达成了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该口头协议未涉及租赁期限,故应视为该物业继续租赁的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所以,出租人张先生要求在2005年10月终止租赁关系,是有根据的。因为依照《合同法》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张先生在口头协议履行过程中,单方要求提高租金,刘小姐予以拒绝,张先生的合约就不具有变更租金标准的效力,双方仍应按照原租金标准执行。
贴心提醒:
律师提醒,交易中的业主及客户,无论是租赁还是买卖,在约定有关事宜时,应以书面合同确认为宜,以免双方因误解或其它原因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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