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与芝罘区城管大队、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起来到向阳街道办事处烟台山社区,尽管雪下得很大,居民还是一早就来到居委会,围着“大管家”一行诉说着自己的烦心事。
为避税签“阴阳合同”,税没避成被反咬一口
烟台山社区的刘大姐跟“大管家”和律师说了自己遇到的烦心事。她的朋友张某的儿子到了结婚年龄了,想买套二手房,正好刘大姐手里有一套85㎡的二手房,地点户型大小都挺合适,双方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有一天张某来找我商量,说要再签订一份30万元的合同,这样在房子过户的时候就可以少缴税,碍于这么多年的情面,我也没多想就答应了。”但房屋过户后,朋友张某拿着第二份合同找到刘大姐,要求返还多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现在刘大姐肠子都悔青了。“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啊,不应该轻易相信别人,都说亲兄弟明算账,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律师说法:第二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张中磊律师现场给刘大姐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从表面看,两份合同好像都是有效合同,但是从实质上分析却又是有明显差别,第一:合同属于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符合三个要件,即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从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来看,第二份合同显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行为的内容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合同内容具有违法性。因此第二份合同不具备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为无效行为。
第二: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还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王某应承担第二份合同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举证责任,否则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大管家”在此提醒大家,交易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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