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缴交人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住宅房 |
每套 |
80元 |
申请人 |
武价房字(200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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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购房 |
每户 |
60元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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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建筑面积(㎡) 0-50㎡ 50-100㎡ 100-4000㎡ 4000㎡以上 (建面) |
100元 200元 200+20元(每增100㎡) 200+20元(每增100㎡) (100-4000㎡)+10元(每增100㎡)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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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半收取。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2)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3)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4)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3、住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5、对"三改"企业(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6、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验(换)权证(权属、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7、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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