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