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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公共照明专项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1-0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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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文号:琼建城[2008]88号发布日期:2008-5-6执行日期:2008-5-6各设市城市及洋浦管理局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尽快完成城镇公告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4月28~29日,我厅组织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各设市城市和洋浦管理局公共照明行政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文  号:琼建城[2008]88号

发布日期:2008-5-6

执行日期:2008-5-6

各设市城市及洋浦管理局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尽快完成城镇公告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4月28~29日,我厅组织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各设市城市和洋浦管理局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在海口召开了公共照明专项规划成果汇报会。从汇报及所提供的文本成果的情况来看,规划还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现就公共照明专项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依据和起止年限。公共照明专项规划要依据最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如果没有最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起止年限按照以下时间:近期:2008年-2010年,中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

  二、规划内容:

  (一)功能照明:认真对功能照明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分别列出道路上已有的各类照明设施有关参数,对现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灯具的平面布局、功率配置、控制措施等。在现状的总功率配置下,按现状的开关灯控制措施和规定的亮灯时间测算出年度用电负荷。对不合理的设置按严重程度进行排序,并给出依据、理由和建议整改意见。

  对规划或现有未设置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的功能照明,按新的照明设计标准明确灯具的布局、照度、功率密度、开关灯控制方式等具体要求,测算出用电负荷。

  (二)景观照明:按照从严控制景观照明的原则,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功能密度。对现有景观照明进行分析、综合评价,对不合理的景观照明设置提出整改意见,将合理的景观照明设置纳入规划。对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古迹、风景名胜、园林绿化以及具有重要政治、文化、特色风貌的街道、水岸等,根据城市性质、地位和特色等综合因素,通过规划确定适当数量的景观照明设置点和区域,并明确其照明风格、亮度及能耗指标,测算出用电负荷。

  (三)要将小街小巷功能照明用电负荷纳入总体考虑。

  (四)城市照明供电系统进行统筹布局,包括规划与现状的衔接、供电的接入方案,并明确采用双电源供电的区域、范围。同时,对规划区内照明设施的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形态等因素提出监控体制意见,包括一级中心监控或一级中心加若干次中心的多级网络监控等。

  (五)在对现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划方案中,要将节能方面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有专门章节统筹考虑节能环保方案。

  三、成果

  (一)规划成果分文本和说明书两部分,文本只给出结论性的内容,得出结论所需的统计,分析等内容则放入说明书部分。

  (二)规划成果应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

  (三)电子文本:全部成果均应制作成计算机文件,文本文件采用Word或WPS格式文件,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的dwg和photoshop的jpg格式文件,统计表格采用EXCEL或WPS表格。

  (四)文本规格:规划图纸量较大的,采用A3版面,否则,可采用A4版面。

  (五)成果提交时间:编制单位要尽快修改完善规划,在6月1日前将规划成果报上,以便组织评审。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海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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