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江先生是好朋友。李先生急需一笔现金周转,于是向江先生借款30万元。为了还钱,李先生就拿房屋作抵押,并办了抵押登记。前不久,江先生路过抵押房时发现该处正在拆迁,心里不禁疑问重重:房屋拆迁后抵押权还存在吗?如果李先生要的是货币补偿,对江先生来说是不是风险很大?
律师认为:李先生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得拆迁补偿,江先生都不会有损失。
第一、如果李先生要求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则应以交换所得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但李、江双方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到房产交易中心作变更;第二、如果李先生选择货币进行补偿,江先生可以与他协商提前清偿欠款,也可以与他协商将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无论协商结果是什么,李先生和江先生都要签订一份协议书,将双方的协商内容约定清楚。
以上的两种情况都是法定的,江先生不用担心李先生不同意或不配合。也就是说,李先生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处理双方的抵押关系。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李先生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与江先生就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协商。李先生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江先生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安置房屋。
同时,《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也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