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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克宇律师

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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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资料】郎克宇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1976年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安徽省教育学院文学学士,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郎克宇律师长期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尤其在合同、侵权、公司法务、知识产权等

  【基本资料】

  郎克宇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 1976年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安徽省教育学院文学学士,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

  郎克宇律师长期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尤其在合同、侵权、公司法务、知识产权等民商法专业领域颇有造诣,并有多篇专业文章发表。执业以来,郎克宇律师以其饱满的职业热情,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法律素养、务实的工作作风承办了近百起征地拆迁案件,并深得当事人的认同与好评。

  【执业理念】

  专注、执著、诚信、效益

  【个人业绩】

  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共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90件,刑事辩护案件1件,涉外执行案件1件。

  【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典型案例)

  (一)行政诉讼典型案件

  1、委托人江苏省杜某,与杨在明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一审、二审均胜诉。一审判决书文号(2009)丰行初字第42号,二审判决书文号(2010)徐行终字第73号判决;

  2、委托人江苏省武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0)沛行初字第120号;

  3、委托人江苏省王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0)沛行初字第121号;

  4、委托人江苏省韩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0)沛行初字第042号;

  5、委托人江苏省房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0)沛行初字0122号;

  6、委托人江苏省李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0)沛行初字0123号;

  7、委托人江苏省陈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裁决被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0)云行初字第77号;

  8、委托人江苏省华某,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一审、二审均胜诉。一审判决书文号(2010)新行初字第00007号,二审判决书文号(2011)锡行终字第0008号;

  9、委托人江苏省田某等,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文号(2011)沛行初字第026号;

  10、委托人江苏省范某,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办理。遭受破坏的房屋被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判决书文号(2010)锡法民初字第0555号。被告已安排施工队进驻为原告修理房屋;

  (二)行政复议典型案件

  11、委托人江苏省张某,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认定其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徐规行复决字(2010)第002号;

  12、委托人江苏省张某等19户,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办理。动迁方获取拆迁许可证的一个必备前置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2010)苏建行复决字202号;

  13、委托人江苏省浦某等17户,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办理,无锡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被江苏省政府确认违法,当事人的别墅被保全。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2011)苏行复第97号;

  14、委托人江苏省韩某等23户,与梁宏刚律师合作。无锡市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江苏省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时责令无锡市人民政府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2011)苏行复第124号;

  15、委托人江苏省陆某等6户,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开发商违法占地被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文书号国土资信处字(2011)01号;

  16、委托人江苏省陆某等6户,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开发商项目立项批复被撤销。文书号宿滨管发(2011)15号文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典型案件

  17、委托人安徽省高某等,与刘博韬律师合作办理。政府未依法公开拆迁补偿计算依据文件被法院判决违法,判决书文号(2011)庐行初字第00026号,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18、委托人北京市王某,与刘博韬律师合作办理。拆迁主管部门未依法公布拆迁许可手续被判决违法。判决书文号(2011)房行初字第54号;

  19、委托人山东省龚某,与梁宏刚律师合作。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公开土地批准文件被判决违法,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文号(2010)腾行初字第344号,二审判决书文号(2011)枣行终字第1号;

  (四)协商处理典型案件

  20、江苏徐州苏宁广场项目,与杨在明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人获得理想安置补偿;

  21、江苏徐州十五中教师宿舍楼搬迁项目,与张元江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人获得理想安置补偿;

  22、江苏无锡锡山锡山易买得地块项目,与杨在明、梁宏刚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人获得理想安置补偿;

  23、河北玉田小城镇及市场二期建设项目,与刘博韬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人获得理想安置补偿;

  24、江苏无锡吴塘白旄地块动迁项目,与杨在明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人的房屋得以保全;

  25、江苏徐州海郑里公园敞门增绿项目,与杨在明律师合作,委托人的房屋得以保全。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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