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人应该享有的福利房,却由3人共同出资购房,这套房屋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昨日,记者从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获悉,房屋产生的收益为3人等额共有。
杨家姐弟3人,长女杨兰、次女杨叶、小弟杨树(均系化名),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出生,且都已成家立业,杨叶在我市某单位上班,其在单位有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的福利房,位于黄石港区湖滨巷,后来她将这套房子给其父母居住。
2003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杨叶购买或退房。当年8月30日,在父母主持下,姐弟3人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3人约定,为解决父母晚年的居住问题,由姐弟3人共付购房款38496元,每人出12832元,房屋产权归姐弟3人共有,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杨叶的名字。3人及其父母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今年3月,该房屋面临拆迁,杨叶单独与开发商黄石市顺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杨兰、杨树对此不满,要求杨叶按购房协议履行,3人共同享受收益。杨叶不肯,认为这套房屋是其应该享受的单位福利房,当初购房签订协议时未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就签了字,应该只返还杨兰、杨树当时所出的购房款。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姐弟3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是单位房改房,购房价格中却包含杨叶所享受的福利,因3人签订协议时,杨叶已明知是房改房,且包含自己享受的福利,但仍在协议中做出3人共有的约定,该行为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该房屋收益为3人等额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