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 (签约地点)签订: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乙方: (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甲方基本情况:
(一)挂牌时间。
(二)股票简称。
(三)股票代码。
(四)股本总额。
(五)股东人数。
(六)股权结构。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与原负责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终止持续督导协议。
(二)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向乙方提交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生效前( )个转让日内,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乙方,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六)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十七)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十八)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十九)甲方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按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二十)甲方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甲方应提前( )个转让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
1、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乙方现场调查发现甲方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错误、不充分或不完整情况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积极配合乙方的整改要求,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第二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二)具有符合《主办券商管理细则》、《推荐规定》规定的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
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二)乙方有权依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的联络人,须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三)乙方应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四)乙方应督促和协助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五)乙方及其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知的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费用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持续督导费( )元/年;
(二)其他费用( )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签订,如因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二)甲方股票终止挂牌。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合理理由,且应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服务。
第五章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他事项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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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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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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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我们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前会获得用户或者用户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明确授权,不会泄露及使用用户的隐私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在合理范围内也会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不需取得用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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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批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用户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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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维护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我们将在本隐私政策载明的目的所需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保存期限之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前述期限届满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2 用户的个人信息存储在找法网的服务器上,我们根据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找法网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
3.3 为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使用户的信息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使用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等方式来防止用户的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电子邮箱、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等重要信息不会被恶意获取。
3.4 我们对能接触到用户个人信息的员工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声明,监控相关员工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3.5 我们通过校验账号密码、手机号码进行用户身份合法性鉴别,防止非经授权的介入。
3.6 用户的账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但用户需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等账户信息。如因用户自己的原因导致账户及密码等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需由用户本人负责。
在您使用找法网期间,您可以通过相应页面提示或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以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您的意见会及时得到处理。
4.1访问及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如您希望访问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点击“【登录】-【助手】”并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相应操作,或您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您的请求。
4.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3)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或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4.3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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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用户是未成年人的,在使用找法网产品及服务前,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隐私政策,清楚了解本隐私政策的内容以及找法网需要收集的信息。若监护人或者未成年用户任何一方不同意本隐私政策内容的,未成年用户应当立即停止访问、使用找法网。
5.2 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5.3 若监护人发现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私自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有疑问的,监护人可以及时联系找法网,我们会及时处理。
本隐私政策可能会由我们适时更新,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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