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合资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___________(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___________……国(或地区)……公司
注册地址为:(……国)(或地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注:本条应与合同中相应条款相同,并参照合同同条注解)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___________
现 ____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____万元
土地使用____万元
知识产____万元
……
乙方:___________
现 ____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____万元
知识产____万元
……
丙 方:……
(注:本条应与合同中相应条款相同,并参照合同同条注解)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同步缴付,每期缴付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如下:……
(注: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全部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要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且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增减、股权转让、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一般使用中文,也可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l)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定,主持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营企业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营企业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营企业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合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对合营企业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3人),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公司职工代表……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东莞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七章 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条合营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外国合营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当年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应在距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合营企业应向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同。
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合同,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本条3项所列情形下,应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境内投资者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您购买的是此内容的word文档,付费前可通过本网页免费阅读辨别合同。非质量问题不退款。
本网站是一个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和法律信息服务、帮当事人找律师的大型综合专业网站,目的是让用户取得最新的法律资讯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找对律师。除经特别声明外,本网站的任何新增服务、特点和功能均受本协议约束。
本协议可以由网律公司适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布即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若用户不接受更新修改后的协议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及接受本网站的相关服务。
若用户继续使用及接受本网站的任何服务,将被视为对更新修改后的本协议的无异议的认可及接受。
若用户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网律公司怀疑用户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网律公司相信用户的行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损害网律公司或其用户的利益,网律公司有权在用户获知或不获知的情况下禁止用户访问本网站以及使用本网站的任何服务,并采取法律行动。 用户行为准则
用户使用找法网的产品及服务前,应当先注册一个账户。注册流程如下:
(1)作为律师用户,在找法网注册页面上,输入律师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作为非律师用户的,在找法网注册页面上,输入手机号码。
(2)阅读《找法网用户服务协议》、《找法网隐私政策》并勾选同意,审核通过后即可作为找法网的用户,访问、使用找法网的产品及服务。
(3)注册成为找法网的用户免费。
用户在从事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行为时,必须以善意且谨慎的态度行事;用户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或者弱化本网站的各类合法权利与利益,不得利用本网站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条约以及社会公德的行为,且用户应当恪守下述承诺:
1、传输和利用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条约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
2、不将本网站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服务用作非法用途以及非正当用途;
3、不干扰和扰乱本网站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服务;
4、遵守与本网站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服务的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等。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户不得利用本网站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内容的。
2、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本网站的网络服务系统。
3、不得利用本网站服务及从事以下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用户在本网站上放置的任何资料及上传的文件,用户须保证其形式、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对此负有全部责任。网律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在本网站发布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章、案例、咨询、评论、上传的图片以及解答回复等),须遵守网律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发布说明。如用户违规发布,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发布的用户自行负责,与网律公司无关。如果用户发布的信息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或侵犯他人隐私、著作等权利的内容,网律公司有权在不经用户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网站发布的作品,网律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不得对本网站服务的任何部分或本网站服务之使用以及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网律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网律公司等额的赔偿。
本网站用户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网律公司立场。
除上述内容所涉及条款外,出现以下情况时网律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网律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含系统升级和维护)而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其他缺陷。但网律公司承诺将竭尽所能减少因此而给用户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2)用户在找法网发布对律师、单位及其他个人等的投诉信息,并由此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3)用户在找法网发布个人或他人真实信息,网律公司已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屏蔽、删除等处理措施的,用户与当事人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4)用户使用出现在找法网的外部链接、QQ群号、QQ、IM等信息,参加其他用户个人组织的活动或与其他用户进行个人交易并由此发生纠纷和其他伤害的。
(5)用户在找法网发布的除前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信息,并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6)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的。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网律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律公司未行使或执行本协议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前述权利或权利之放弃。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网律公司所有。
最近更新日期:2022年5月31日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5号时代E-PARK-7栋906,联系方式:400-666-2035,以下简称“我们”)系找法网的运营者。我们非常重视保护用户(以下亦称“您”)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您在使用找法网时,我们会收集、使用、保存您的相关个人信息。为呈现我们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特制定本隐私政策,我们承诺严格按照本隐私政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您使用找法网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隐私政策,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您知晓并确认,您勾选“同意”本隐私政策并使用找法网,就表示您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政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所有找法网提供的页面、内容、服务、产品等,只要您访问、注册、使用找法网(包括网站、小程序等形式),均适用本隐私政策确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规则及政策。
为了让用户更好的访问、使用找法网的服务,我们会在用户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使用找法网服务时,我们会收集并使用个人信息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
2.1 在用户注册成为找法网会员时我们需要收集用户的手机号,对于律师用户还需要收集以下基本信息:律师的真实姓名、律师执业证号。 收集用户手机号码的用途是为响应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的用户实名制以及在获得律师专业解答时予以同意电话联系;同时,找法网是一个以律师专业身份提供给普通用户专业法律解答及建议的平台,为验证律师的真实身份,确保提供给用户的内容真实专业,对于律师用户,我们需收集律师的真实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手机号码。
2.2 用户访问、浏览找法网时需要收集用户的访问页面模块、访问IP、访问网站地址、访问时间、访问时长、访问的浏览器等,并会记录成日志留存用于防止恶意浏览及点击。
2.3 为了让用户获得更好的用户服务及体验,当找法网更新、安全性更新、服务更新或提供、维护、改进服务时,我们需要使用用户留存的个人资料与用户取得联系。
2.4 我们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前会获得用户或者用户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明确授权,不会泄露及使用用户的隐私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在合理范围内也会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不需取得用户同意: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批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用户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是用户或其监护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为订立、履行用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维护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我们将在本隐私政策载明的目的所需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保存期限之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前述期限届满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2 用户的个人信息存储在找法网的服务器上,我们根据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找法网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
3.3 为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使用户的信息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使用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等方式来防止用户的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电子邮箱、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等重要信息不会被恶意获取。
3.4 我们对能接触到用户个人信息的员工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声明,监控相关员工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3.5 我们通过校验账号密码、手机号码进行用户身份合法性鉴别,防止非经授权的介入。
3.6 用户的账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但用户需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等账户信息。如因用户自己的原因导致账户及密码等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需由用户本人负责。
在您使用找法网期间,您可以通过相应页面提示或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以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您的意见会及时得到处理。
4.1访问及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如您希望访问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点击“【登录】-【助手】”并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相应操作,或您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您的请求。
4.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3)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或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4.3注销账户
若用户不再使用找法网的产品及服务,可以选择注销注册账户。为更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我们只开通了人工注销账户的途径,用户可以通过找法网页面上展现的客服服务热线、QQ等方式联系找法网客服,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客服核对无误后,将用户账户予以注销。用户账户信息注销后,我们不再提供找法网相关服务及产品,不再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依据您的要求删除与您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或做匿名化处理。
5.1 用户是未成年人的,在使用找法网产品及服务前,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隐私政策,清楚了解本隐私政策的内容以及找法网需要收集的信息。若监护人或者未成年用户任何一方不同意本隐私政策内容的,未成年用户应当立即停止访问、使用找法网。
5.2 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5.3 若监护人发现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私自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有疑问的,监护人可以及时联系找法网,我们会及时处理。
本隐私政策可能会由我们适时更新,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请输入邮箱地址
确定要放弃付款吗?
120+个已购买当事人给予这个范本好评
新用户验证后自动注册
是否支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