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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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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合理、有效地运作公司的法人财产,为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为国家创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苏州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有以下股东出资设立:____________


股东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列:____________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日期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属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属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投资人在依法对公司出资后,取得本公司股东地位。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制定公司章程

(二)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按照全体股东约定或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优先认缴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出资。

(八)拥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九)选举和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十一)表决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事宜。

(十二)在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会议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公司章程、出席参加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或决议)等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按期缴纳出资。

(四)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属于本人出资部分的,补足差额,属于其他股东出资部分的,承担连带责任。

(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参与股东会对公司为本人或者本人的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表决。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公司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____________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12月份举行。

第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公告形式发送,详细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主录上签名。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聘用)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享有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规定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每届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全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视经营需要,可设副经理。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当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股东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经董事会选举通过并依法登记的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四)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会义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度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先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单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本,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公司除法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年会将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五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三)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五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五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解散的其他事由出现。

第六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解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但事前需得到股东会批准。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决议的表决。该项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在合理根据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服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十章、其他

第六十六条、公司成立日期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所有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自愿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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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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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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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维护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信息存储及保护

3.1我们将在本隐私政策载明的目的所需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保存期限之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前述期限届满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2 用户的个人信息存储在找法网的服务器上,我们根据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找法网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

3.3 为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使用户的信息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使用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等方式来防止用户的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电子邮箱、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等重要信息不会被恶意获取。

3.4 我们对能接触到用户个人信息的员工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声明,监控相关员工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3.5 我们通过校验账号密码、手机号码进行用户身份合法性鉴别,防止非经授权的介入。

3.6 用户的账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但用户需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等账户信息。如因用户自己的原因导致账户及密码等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需由用户本人负责。

四、您的权利

在您使用找法网期间,您可以通过相应页面提示或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以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您的意见会及时得到处理。

4.1访问及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如您希望访问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点击“【登录】-【助手】”并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相应操作,或您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您的请求。

4.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3)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或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4.3注销账户

若用户不再使用找法网的产品及服务,可以选择注销注册账户。为更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我们只开通了人工注销账户的途径,用户可以通过找法网页面上展现的客服服务热线、QQ等方式联系找法网客服,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客服核对无误后,将用户账户予以注销。用户账户信息注销后,我们不再提供找法网相关服务及产品,不再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依据您的要求删除与您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或做匿名化处理。

五、未成年人保护

5.1 用户是未成年人的,在使用找法网产品及服务前,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隐私政策,清楚了解本隐私政策的内容以及找法网需要收集的信息。若监护人或者未成年用户任何一方不同意本隐私政策内容的,未成年用户应当立即停止访问、使用找法网。

5.2 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5.3 若监护人发现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私自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有疑问的,监护人可以及时联系找法网,我们会及时处理。

六、本隐私政策的更新

本隐私政策可能会由我们适时更新,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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