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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精品 共14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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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___________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______区域】 乙方:__________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 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 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 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

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 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 备付金存管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 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期间,乙方不得为 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 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只能通过乙方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 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甲方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乙方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并将未开立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汇缴账户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资金划拨。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过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乙方应尽到核实义务。甲方在收 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 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相 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 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_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 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 定对甲方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核,乙方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办理资金划拨。甲方应当持乙方出具的审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四十条 甲方每月在乙方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四十一条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 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四十二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十一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 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 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 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 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 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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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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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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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

为了让用户更好的访问、使用找法网的服务,我们会在用户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使用找法网服务时,我们会收集并使用个人信息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

2.1 在用户注册成为找法网会员时我们需要收集用户的手机号,对于律师用户还需要收集以下基本信息:律师的真实姓名、律师执业证号。 收集用户手机号码的用途是为响应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的用户实名制以及在获得律师专业解答时予以同意电话联系;同时,找法网是一个以律师专业身份提供给普通用户专业法律解答及建议的平台,为验证律师的真实身份,确保提供给用户的内容真实专业,对于律师用户,我们需收集律师的真实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手机号码。

2.2 用户访问、浏览找法网时需要收集用户的访问页面模块、访问IP、访问网站地址、访问时间、访问时长、访问的浏览器等,并会记录成日志留存用于防止恶意浏览及点击。

2.3 为了让用户获得更好的用户服务及体验,当找法网更新、安全性更新、服务更新或提供、维护、改进服务时,我们需要使用用户留存的个人资料与用户取得联系。

2.4 我们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前会获得用户或者用户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明确授权,不会泄露及使用用户的隐私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在合理范围内也会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不需取得用户同意: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批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用户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是用户或其监护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为订立、履行用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维护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信息存储及保护

3.1我们将在本隐私政策载明的目的所需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保存期限之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前述期限届满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2 用户的个人信息存储在找法网的服务器上,我们根据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找法网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

3.3 为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使用户的信息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使用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等方式来防止用户的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电子邮箱、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等重要信息不会被恶意获取。

3.4 我们对能接触到用户个人信息的员工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声明,监控相关员工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3.5 我们通过校验账号密码、手机号码进行用户身份合法性鉴别,防止非经授权的介入。

3.6 用户的账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但用户需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等账户信息。如因用户自己的原因导致账户及密码等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需由用户本人负责。

四、您的权利

在您使用找法网期间,您可以通过相应页面提示或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以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您的意见会及时得到处理。

4.1访问及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如您希望访问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点击“【登录】-【助手】”并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相应操作,或您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您的请求。

4.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3)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或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4.3注销账户

若用户不再使用找法网的产品及服务,可以选择注销注册账户。为更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我们只开通了人工注销账户的途径,用户可以通过找法网页面上展现的客服服务热线、QQ等方式联系找法网客服,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客服核对无误后,将用户账户予以注销。用户账户信息注销后,我们不再提供找法网相关服务及产品,不再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依据您的要求删除与您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或做匿名化处理。

五、未成年人保护

5.1 用户是未成年人的,在使用找法网产品及服务前,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隐私政策,清楚了解本隐私政策的内容以及找法网需要收集的信息。若监护人或者未成年用户任何一方不同意本隐私政策内容的,未成年用户应当立即停止访问、使用找法网。

5.2 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5.3 若监护人发现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私自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使用找法网的产品、服务有疑问的,监护人可以及时联系找法网,我们会及时处理。

六、本隐私政策的更新

本隐私政策可能会由我们适时更新,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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