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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四) 精品 共10页
定作合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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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四)

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

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资源,乙方拥有____________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定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作物概况

第二条 定作物的材料要求

2.1 承揽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2 承揽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构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定作人要求,提供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条 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定作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3.4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四条 价金的构成及结算

4.1 项目价金构成:该价金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项目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乙方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付款履行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完毕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下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

4.3 外部合同、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4.3.1 网下审查程序: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甲方所属单位价格管理部门→甲方所属单位审计部门→甲方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甲方审计处(需审计处审查项目)

网下审查需乙方提交:合同结算资料网下送审记录表、结算资料。

4.3.2 网上审查程序:甲方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甲方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甲方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机关职能处室、直属部门已经领导审批的不经过此步骤)→甲方企管法规处(需企管法规处审查项目)

网上审查时,乙方应在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网上提交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送交至甲方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

4.4 乙方逾期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延误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时,每逾期一日或延误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门直接扣除。

4.5 本项目按下列第______项方式支付

4.5.1 一次总付:项目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______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4.5.2 分期支付

4.5.2.1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的预付款;

4.5.2.2 (按进度支付);

4.5.2.3 项目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其余_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______日内支付。

4.6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4.7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与验收

5.1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5.2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5.2.1 交货方式:__________(定作人自提、承揽人送货、现场制作交货)。

5.2.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4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验收时间:定作人应在货到后______日内进行验收。验收中认为有问题的应在______日内书面通知承揽人。承揽人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以定作人验收结果为准。

5.6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承揽人应无偿负责修整或重做。

5.7 验收过程中因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以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质量保证

6.1 质量保证期限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个月。

6.2 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承揽人责任导致质量事故时,则质量保证期应自承揽人整改,定作人重新验收合格后另行计算。

6.3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负责免费返修、整改。承揽人不能按定作人的要求无偿返修、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实际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定作人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该定作物加工过程,并不替代或解除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的责任。

第七条 技术资料的提供及保密要求

7.1 定作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要求、图纸、参考数据等技术资料,承揽人应当认真核对,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不全面的,应在___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的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定作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承揽人履行合同的要求。

7.2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应当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转让、复制、传播,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8.1 定作人的权利

8.1.1 对承揽人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揽人工作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承揽人返工、修理或者重作。

8.1.2 要求承揽人及时更换不符合约定的原材料。

8.1.3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量。

8.1.4 要求承揽人提供必要的使用指导。

8.1.5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定作人的义务

8.2.1 中途变更加工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提前__日通知承揽人。

8.2.2 按约定验收定作物。

8.2.3 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2.4 承揽人在加工制作过程中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有义务协助。

8.2.5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承揽人的权利

8.3.1 要求定作人提供与定作物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8.3.2 定作人中途变更加工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价款。

8.3.3 要求承揽人按合同验收、接收定作物。

8.3.4 按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8.3.5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承揽人的义务

8.4.1 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资料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8.4.2 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8.4.3 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工作成果。

8.4.4 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定作物交第三方完成。

8.4.5 加工期间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8.4.6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8.4.7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承揽人未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定作人支付迟延交货部分价金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9.2 如发生5.6情形,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支付______元违约金,如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将定作物交由第三方完成的,定作人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9.4 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承揽人支付未付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9.5 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9.6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9.7 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_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延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______项确定:

11.2.1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2 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

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项目技术有关的资料、图纸、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前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以实际履行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13.2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3.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3.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3.3.2 承揽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_______日内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3 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揽人未按定作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4 承揽人擅自将定作物交由第三方完成,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5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3.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3.4.1 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3.4.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3.4.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所有根据本合同作出的通知或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以下方式送达对方。本合同任何一方为了本合同目的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联系地址。

14.1.1 亲自送达的,有签收回执。

14.1.2 通过挂号空邮(或国际公认特快专递)的,邮寄至另一方在本合同签署页规定的地址或者由另一方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14.1.3 通过电传或者传真送达的,有回执。

14.2 本合同所指送达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均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没有收件日期的以邮件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为准;电传或者传真送达的以回执确定的送达日期为准。

14.3 本合同通知及送达的详细信息如下: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价金的,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5.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4 如双方预料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隐患,双方另行签订HSE合同。HSE合同应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15.5 本合同一式____份,定作人执______份,承揽人执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签约人):_____________ (或授权签约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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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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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协议可以由网律公司适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布即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若用户不接受更新修改后的协议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及接受本网站的相关服务。

若用户继续使用及接受本网站的任何服务,将被视为对更新修改后的本协议的无异议的认可及接受。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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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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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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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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