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氧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06〕8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3

施行日期:2006-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医用氧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用氧(指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医用氧,不包括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医用氧)的生产和使用,保证医用氧的使用安全,现将医用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用氧,包括液态医用氧和气态医用氧(含医院处方的家庭用瓶装医用氧气)作为药品进行管理。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医用氧。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氧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生产的。

有关医用氧生产企业取得《药品GMP证书》的情况可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www.shfd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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