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药监朝分安〔200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4-02
施行日期:2009-04-0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除外)的医疗机构,如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继续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可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查询;许可证到效期后仍未取得新许可的,请立即停止使用放射性药品。
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将相关档案材料整理出一式两份,于2009年4月20日前上报至药监朝阳分局安全监管科。档案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色公章,医务处(医教处)、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而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请按文件要求尽快办理相关申请。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http://www.bjda.gov.cn/FtpInToOutPicture/1239342296890.doc)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