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广告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4-03

施行日期:2009-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分局:

我局在近期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部分经营企业多次作为标示的销售或邮购地址在违法广告中出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进行违法宣传,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导致企业诚信度受损。

为树立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良好形象,我局提示各企业,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应将不得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列为协议内容,并监督供货单位自律。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09年4月10日前对本企业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进行自查,如涉及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我局将向社会公示,各分局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涉及违法广告的所有品种开展持续性抽验,并作为换证检查条款内容。

请各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