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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铁政发 [2008] 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8

施行日期:2008-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舆论监督是国家政治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设新铁岭大铁岭,打造透明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加强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要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政府及各部门要支持并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做到从善如流,闻过则喜,有过则改,把舆论监督当作改进工作的动力,要善于借助舆论监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政府及各部门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四、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市、县(市) 区政府办公室要有专人收集各种新闻信息,特别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每日要情》中开辟专栏,将重要的媒体监督内容作为“要情”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六、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具有全市影响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七、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被监督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做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对报道的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八、要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舆论监督正常进行。要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中央和省、市级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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