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淮府[2004]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失效

为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一)社会用字管理的范围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公共场所用字中,重点是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各种宣传物品和广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各种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公务用语,成为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成为学校的校园用语,成为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二、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三、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标准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逐步纠正。其中,属手书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属印刷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已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厂名、栏目,在纠正前应标注规范字。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其中,属手书字的商店名,必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店名。

(四)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各类中文信息应采用规范字。

(五)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会议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同时应加强普通话训练,提高口语能力,逐步普及校园用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使普通话成为工作用语。

(七)广播、电视传媒必须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要做到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四、具体措施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用字,发现不规范的用字要及时更正,确实难于立即改正或改正要花很大代价的(每字超过5000元),也可暂不改动,另做一块永久性的美观大方的规范牌。

(二)凡新制作的牌匾等用字,一律应使用规范字,坚决堵塞不规范字的源头,杜绝新的不规范字的出现。

(三)淮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商务、交通、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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