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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化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08〕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7

施行日期:2008-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文化出版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文化出版局  2008年4月7日)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以下简称“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我市是文化大市,古籍藏量在全省占有一定份额。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问题仍很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文化出版局、市教育局、市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平凉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古籍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保护规划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古籍保护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抓紧进行古籍普查登记、清点、编目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缩微复制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各类珍贵古籍。要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的相关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古籍保护工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

三、开展古籍普查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和定级工作,切实摸清底数。具体由市文化出版局牵头负责,市文化(图书)馆实施,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科研、文博单位、宗教单位(寺庙)和私人藏书机构做好配合工作。各级教育、宗教、民委、文物、档案和科研等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市、县(区)公共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文化(图书)馆要根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古籍普查成果,汇总形成全市古籍目录,建立科学规范的古籍目录信息数据库。

四、建立古籍保护制度,改善古籍保管条件

市文化出版局要结合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平凉市珍贵古籍名录》,报省文化厅批准后公布。对古籍收藏量较大、拥有珍贵古籍、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报经省政府批准,可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古籍书目数据库,加快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并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对列入《甘肃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和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县(区)政府要进行重点投入和监督检查,市文化出版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五、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进行修复,确保质量。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

要整合现有资源,在图书馆建立面向公众开放的古籍门户网站。要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要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面向青少年开展以中国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七、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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