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9-19

施行日期:198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支持我省科研、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试制新新产品,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进步,现拟定《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大力开展这项文件。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迅速发展,支持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试制新产品,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由青海省信托投资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一、贷款对象

1、凡属科研、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承担我省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技术协作项目和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的,均可申请贷款。

2、申请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我省工农牧业生产建设急需,投资少、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2)研究、试制并取得成果,应用于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等确有保证,对排放物有可靠的处理措施,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的项目。

(3)对引进的科技成果,确有接产能力的项目。

(4)有可靠的归还贷款资金来源。

二、业务种类

1、科技基金委托贷款。系省科委将科技三项费用或财政拨给的专项费用作为科技贷款基金,委托省信托投资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和属于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的项目。

2、科技信托贷款。省科委用于列入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等项目时,其科研经费不足,可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科技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可给予贷款支持。

3、科技开发调转贷款。主要用于纳入计划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周转及科技开发项目。

4、卖方信贷。对科研试制单位研制具有先进技术、节约能源、高质量,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大中型设备或精密仪器。如购方资金不足,可给研制单位提供卖方信贷,约期归还贷款。

5、设备租赁。科研单位在承担科研项目,引进推广科研成果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以及必要的测试手段而缺乏资金时,可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租赁设备。按商定条件,签定租赁合同。

6、代办拨付科技经费。省科委集中的三项科技经费,可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监督拨付。信托投资公司按省科委下达的科技经费计划或科技专项合同拨付给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按计划使用。在拨付款中如发现承担单位不按科技计划用款,信托投资公司可停止新的拨款。是否恢复拨款,由省科委确定。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此项业务,按委托拨款总额向省科委收取1%一次性的手续费,未成立信托投资机构的行处,其手续费收入与省信托投资公司对半分成。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1、凡贷款单位申请的贷款项目,必须经省科委同意列入科技贷款计划。

2、单位申请“科技基金委托贷款”和“科技信托贷款”、“科技开发周转贷款”时,须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认可后,与省科委签订贷款合同,以税前利润还款。然后,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附格式,略),经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审批并承保归还后,送信托部门(代理行)进行审查,办理贷款。

3、需要以其它方式提供贷款的单位,按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填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承保,报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后发放贷款。

四、贷款利率、期限及归还

1、“科技基金委托贷款”不计收放款息,按贷款发放总额,向省科委收取一次性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科技信托贷款”利率从贷款之日起,在一年内归还者,按月息三厘九计收;二至三年期归还者,按月息四厘二计收。“科技开发周转贷款”一年内归还的,按月息四厘二计收;二年内归还的按月息四厘五计收;超过二年归还的,按月息四厘八计收。“设备租赁”利率及其他贷款利率,按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对逾期未还贷款按原利率加收20%。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研试制,挪作它用的贷款,加收50%利息,并停止发放贷款和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逾期和挪用贷款加息,均由贷款单位支付,归信托投资公司所有。

省科委根据科技项目经济技术效益,和每年国家或财政可以提供的科技三项费用,对科技信托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办理科技贴息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向贷款单位计收利息,单位凭信托投资公司或代理行计息单据向省科委报领补贴利息。对未建立信托机构的行处代理业务可提留利息收入的30%作为手续费,70%上交省信托投资公司。

2、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个别项目因故未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审查同意,可适当延期。

3、贷款项目完成后,属科技基金委托贷款、科技信托贷款计划内科研项目及科技开发项目,投产后可用项目的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

4、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偿还本息时,由负责贷款承保归还的主管部门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从其集中的基层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归还,或由省科委委托贷款的保证资金中扣还。

五、其它事项

1、省科委存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科技基金委托贷款保证金,在委托贷款未全部收回之前,未经信托投资公司同意,中途不得收回。继续存入科技委托贷款基金多存不限。

2、企业单位正常生产,挖、革、改和新建工程的资金需要,不属本办法提供资金范围。

3、本办法只适用于科技单位。自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