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6

施行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是全市最高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市科学技术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技术创新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某一工程技术领域或行业内取得重大成果,其成果已被转化应用的,或者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单位: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国外智力引进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在本市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驻舟部队其研究科技成果、应用项目对舟山经济、社会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在本市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等。

第九条 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的建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资金额度规定如下:

科学技术贡献奖  20000-150000元/人

科技进步一等奖  20000元/项

科技进步二等奖  6000元/项

科技进步三等奖  3000元/项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以及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帮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发布的《舟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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