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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四政发(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5

施行日期:2008-04-2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为加快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拉动四平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平市及红嘴工业园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进驻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并与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签订孵化协议,在孵化期内的企业或科研单位,孵化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条 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主要是指大学师生创办的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发展重点的新项目、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注册政策

(一)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开发应用、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注册资本达到20%以上的允许注册。投资者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应当在2年内补足。

(二)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在25%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审批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第四条 财税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四)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可为3年。

(十四)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

(十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物流运输企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

(十九)国内客商新建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二十)高新技术企业,年缴税达8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20%以上,或年缴税超过1500万元且连续3年递增18%以上的,按其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十一)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40%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5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60%的资金扶持。

(二十二)享有国家政策优惠的区域外原有企业迁入园区内,可继续享有相关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政策

入驻大学科技园企业用地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于完全用于科研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凡国内外客商到科技园办企业,属于国家和省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凡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排污费、水资源费除外),属于我市留成部分全部减免,30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对引荐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落户的,给予招商引荐人到位资金的3‰的奖励,对引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无息或低息资金的,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资金使用单位按节约利息的50-60%给予一性奖励。

(三)引进无偿资金(包括外国援助和捐赠,以及上级部门不属于专项用途资金的计划外拔款),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不超过15%的比例奖励。

第八条 入园扶持政策

(一)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科研办公用房一年,并可利用吉林师范大学的图书馆、实验室、研究所、网络中心等有关资源,其收费标准按校内单位对待。

(二)对经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评审认定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在中试或创业阶段,优惠提供生产孵化用房。

(三)对拥有国家级高技术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大学科技园管委会提供或协调银行解决20-50万元不等无息贷款,支持创业发展。

(四)入园企业聘用外地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一次性补助安家费1万元。对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优选迁入四平市。

(五)红嘴工业园区优先为大学科技园企业申报争取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九条 吉林师大师生科研创业鼓励政策

(一)对在大学科技园从事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工作和创建高新技术产业的教师、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纳入学校的科研编制管理,与校内的科研编制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在大学科技园从事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工作和创建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课题,在各级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在大学科技园从事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工作和创建高新技术产业的教师、科研人员,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强度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

(四)对在大学科技园孵化、转化的科研成果和创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五)对在大学科技园取得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按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六)在校或师大历届毕业生本人或亲友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孵化和生产的,可享受入园企业待遇。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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