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80]教专字0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0-10-29

施行日期:1989-11-15

时效性:已被修订

调动广大群众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业余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经上级批准,决定建立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

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下简称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的任务:颁布考试专业和各专业的考试科目;指定各科目的主考高等学校;组织考试;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大学毕业证书。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内。考试报名、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区(县)工农教育办公室负责。

二、主考高等学校的任务:提出考试科目的学习要求,指定教科书和参考书目;制定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在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大学毕业证书上署名。

三、应考者的条件:凡北京市公民,不论通过那一种形式学习,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自愿申请考试者,均可参加考试。

四、考试办法:

1、考试委员会公布考试科目和各科目的学分,定期举行考试。

2、应考者可以向所在区(县)工农教育办公室报名,缴纳考试费,填写考生登记表,领取准考证。由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

3、考试一般按单科进行。考试合格者,由考试委员会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承认其所得学分。

4、学历分为大学基础科、专科和本科三种,分别规定必修科目和要求达到的学分总数。凡所得学分总数达到规定要求,并经指定单位进行政治情况、工作表现、健康状况鉴定合格者,由考试委员会分别发给大学基础科、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大学基础科的学历,相当于大学专科的学历。

五、毕业证书获得者的使用和待遇:

获得大学基础科、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如其岗位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适当调整他们的工作;其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待业人员由计划、人事部门在安排就业时,择优录用,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

获得大学基础科毕业证书者,考试委员会可以择优推荐给普通高等学校插班学习,继续深造。

六、考试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市教育经费预算。

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并为应考者创造业余自学条件。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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