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5-09

施行日期:200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同意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国道,西至对门岭,北至机场路。具体界址点坐标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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