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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5-25

施行日期:2007-05-25

时效性:已失效

(2007年4月4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4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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