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7〕1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9

施行日期:2007-08-0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贯彻《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宜府发(2007)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贯彻落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同时,各企业必须坚持“抓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将“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每个企业负责人落实到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个职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将“一岗双责”具体体现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动部署、主动督查、主动协调,按分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兵把口管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继续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述职检查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凡年度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或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述职。

二ΟΟ七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