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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教职成[2005]2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2
施行日期:2005-12-0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教育局、经贸委(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设施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努力为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一批适应我省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服务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和师生实习实训的职业教育校外实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根据《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第三产业发展纲要》和《浙江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发展重点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建立一批职业教育校外实习示范基地。通过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校企合作,为职业院校师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加快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培养更多更适用的技能型人才。
根据我省现有产业及今后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型人才需求情况,重点建设一批机械、数控、模具、电子、医药化工、建筑、汽车维修、船舶修造、电子商务、软件、现代物流、旅游、园艺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校外实习示范基地。
二、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重视员工素质提高,支持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与职业院校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愿意为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训提供服务。
(二)企业装备先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生产水平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为完善的现代管理体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三)有一支职业道德好、技术水平高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能满足一定规模师生顶岗实习和轮岗实习的安全生产车间或场地,能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
三、示范基地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与挂钩的职业院校共同组成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参与实习方案制定,负责指导师生实习实训。
(二)参与挂钩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帮助学校改进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课。
(三)为实习实训的学生和到企业研修的教师提供生活方便。
(四)在开展职工培训、支持职业教育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四、对基地建设的支持
(一)校外职业教育实习基地是全省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的组成部分,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二)对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训,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负责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示范基地所在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技能鉴定给予重点支持。
(四)职业院校按有关标准向示范基地拨付实习教育经费,并优先安排示范基地所在企业招聘、录用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
五、基地的申报和评审
(一)由具备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推荐。第一批职业教育校外实习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市推荐1-2个,推荐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二)申报推荐材料包括: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规模、设备数量及装备水平、技术力量水平以及近三年来的经营状况、接受学生实习情况等。
②企业可以为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训提供的条件。
③各县(市、区)推荐的理由。(详见“浙江省职业教育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省教育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结合申报条件,组织对企业进行考察、评审。在此基础上,公布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省有关部门将协调省级示范基地与职业院校的实习联络工作。
(四)建立省级职业教育校外实习示范基地是一项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的遴选、推荐工作,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指导,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市、县两级也建立相应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服务。省教育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考评,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六、基地申报、推荐的具体事宜请与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
联系人:王贞玲,
电 话:0571?88008861
传 真:0571?88008865.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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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