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7〕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09

施行日期:2007-07-0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采取这一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各区县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切实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这一重大措施落到实处。

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招收的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免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招收的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招生学校和四川省教育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我市生源所在区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以上。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招收的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应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国家义务。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统筹下,原则上由市教育局派遣回生源所在区县的中小学任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提前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接收计划和相关工作,确保每一位派遣回生源地的免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各区县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再按程序上报,争取省上专项周转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负责组织行政区内中小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安排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学校。免费师范毕业生作为就业单位的在编在岗教师与其他在编在岗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县域内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流动手续。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由施教学校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七、市教育局配合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做好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户籍关系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派遣工作;根据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情况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和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市人事局负责指导聘用免费师范毕业生所在区县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手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聘用免费师范毕业生所在地所需编制的落实和管理。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引导和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负责会同人事等部门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学校的落实。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统筹经费,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工资、津补贴和相关社会保障等费用。各区县人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手续。各区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的落实。

各区县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刻认识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切实担负起职责,认真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把师范生免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