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应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3)侨教会字第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7-14

施行日期:1983-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各地技工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志愿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不影响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请各省、市、区侨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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