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干部年休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人法发(1990)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3-22

施行日期:199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现就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干部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紧缩财政开支的方针,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决定暂停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广大离休干部体谅国家困难,对这一决定积极贯彻执行。从目前情况看,国家的财政、经济困难较大,为此,今年仍不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请各地区、各部门向离休干部做好解释工作。

二、关于在职干部、工人的休假问题,涉及面较广,需要通盘考虑。根据国务院指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部正在会同劳动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年休假办法。在国务院批准建立此项制度以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安排干部的年休假,要教育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对待。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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