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险发[1996]4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10

施行日期:1996-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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