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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4

施行日期:2006-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省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补助标准范围和补助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实行定期生活补助的办法〉的通知》(云组发(1989)55号)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任职11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28元;任职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33元,任职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38元;任职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45元。

二、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渠道

提高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适当提高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基本生活补助水平,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的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补助范围,兑现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清理,不予发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手中。

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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