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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补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列入财政统发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人薪[200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8

施行日期:2003-02-28

时效性:已失效

省直各统发工资单位:

根据豫财规[2000]32号关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和统发工资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起将住房补贴列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2002年省直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也将逐步列入工资统发。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问题

(一)范围

省直实行统发工资的机关、全供事业单位中,2003年无售房款的,其住房补贴从2003年1月起列入工资统发;有售房款但不足以发放全年住房补贴的,应先将售房款缴入省级国库后,也从2003年1月起列入工资统发;有售房款并足够发放2003年全年住房补贴的单位暂不进入工资统发,待以后根据其资金来源情况逐步列入工资统发(名单见附表)。

(二)实施时间

住房补贴列入财政统发工资,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各单位于2003年3月5日至20日报省人事厅工资处审核,并按人事厅核定数额于3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由于2003年1-3月份3个月个人住房补贴,省财政尚未拨付,这次一并计入个人统发帐户(卡)。

(三)报审要求

各单位要首先依据豫财规[2000]32号、豫财综[2002]79号文件规定,认真核对每个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核对无误后输入工资统发软件中“住房补贴”栏,并将2003年1-3月的住房补贴数额输入“补发工资”栏,然后打印出变动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携带软盘及变动明细表一式二份上报审核。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携带相关材料。

二、关于2002年新录用公务员进入财政统发工资处理

(一)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明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拟任职务和试用期间工资标准,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上报。

2、各单位应为本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向省财政厅预算处报批追加工资经费。

3、备案材料。上报单位应将每位新录用公务员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原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津补贴明细、补发工资、工资总额等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4、单位携带追加工资经费预算手续、调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备案材料、新增人员明细表一式三份及软盘等,到省人事厅办理统发工资。

(二)有关需要明确的政策

1、根据豫政办[1994]5号、豫人薪[1998]1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我省其他有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职务工资按如下办法执行:对于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人员试用期间待遇,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确定;对于录用的原在职人员的试用期间工资,参考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比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低一档职务工资确定,已在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

2、根据郑州市关于职务(岗位)津贴、能源补贴的有关规定及豫财规[2000]32号、豫财综[2002]79号文件关于住房补贴的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执行职务津贴、能源补贴、住房补贴;新录用的原在职人员试用期间,职务津贴按办事员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20元执行,能源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不执行住房补贴。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2003年省直有售房款单位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河南省政协机关

2       河南省团省委机关

3       河南省外贸厅机关

4       河南省外侨办机关(含对外友协、驾驶员)

5       河南省财政厅机关(含科研所、函校、信息中心、评审中心)

6       河南省民委机关(含驾驶员)

7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含驾驶员、研究所)

8       河南省省委党校机关

9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含社科活动中心)

10       河南财经学院

11       河南省交通厅机关

12       河南省环保局机关(含驾驶员)

13       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14       河南省水产局(水产推广站)

15       河南省乡镇企业局机关(含驾驶员)

16       河南省畜牧局机关

17       河南省直属机关老干部休养所

18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19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有售房款但不足以发放)

20       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站(有售房款但不足以发放)

21       河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售房款但不足以发放)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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