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4
施行日期:2004-05-2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重要途径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开招聘要实行回避制度。
三、公开招聘应制定招聘工作计划、工作纪律、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应聘申请、考试、考核、公示等基本程序,经用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按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受聘人员。市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应报区县人事局备案。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程序予以聘用。
四、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五、政府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检查其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招聘程序,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要把好选人用人关,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进人数量和质量,为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