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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7〕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0

施行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为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行为,保证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二)人员聘用坚持精简效能、总量控制的原则,新聘人员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之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人员身份界限,聘用条件全部公开,面向社会择优选聘;坚持综合配套、统筹推进的原则,人员聘用与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三)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政府所属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构和管理权限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组织拟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

(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招聘采取集中进行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同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七)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3.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招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考核;

5.身体检查;

6.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招聘结果;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九)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十)招聘信息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2.应聘人员条件;

3.招聘办法;

4.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5.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十二)应聘同一岗位,报名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5: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十三)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具体参照《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庆政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文化、教育、卫生等行业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十五)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十六)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十七)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但只能递补一次。

(十八)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十九)对拟聘人员应在用人单位及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四、受聘人员的聘期管理和工资待遇

(二十一)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对合同进行鉴证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受聘人员可以自愿申请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

(二十二)受聘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十三)在聘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仅为合同契约关系,受聘人员不落编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二十四)用人单位负责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解聘辞聘事宜,应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受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执行。

五、招聘工作的纪律要求与监督管理

(二十七)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进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意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八)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十九)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本意见其他情形的。

(三十)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意见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三十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二)本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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