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邮电部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1-22

施行日期:198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1979)高检一文字9号、公发60号、邮邮字235号,联合通知未作明确规定。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保卫部提出,并征得公安部的同意,今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时,由军队师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批准即可。具体处理办法仍按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一九七九年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请通知属局按照执行。

邮电部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