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1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10-17

施行日期:200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务院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