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十二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9

施行日期:2008-02-2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十二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

中卫市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拓展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多方面体现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市长信箱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渠道

(一)在中卫市政府网站首页右侧,明显放置按钮,网民直接点击进入“市长信箱”专题网页后,可以在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同时浏览、查询已办结信件的答复内容。网址:http://www.nxzw.gov.cn;

(二)邮寄平邮信件到“中卫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邮政编码755000;

(三)拨打市长专线电话“12345”。

二、受理范围

(一)群众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群众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群众对市政府及部门、镇(乡)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

(四)匿名信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工作职责

市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市长信箱来信。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做好转办、督办工作,要做到件件有回复。

(一)整理记录。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来信处理单》填写原始记录,包括收信领导、来信时间、来信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e-mail、主要内容等,填写内容要简明扼要,客观真实。

(二)分类处理。对来信进行筛选、分析、核实,填写《中卫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来信处理单》,呈报有关领导批办;对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督办协调。根据领导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办理承办的事项。

1、责成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完成承办事项,处理不当的,要重新复查办理。

2、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问题进行重点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按期办结。

3、对各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反馈宣传。区别不同情况,对办理结果公开发布,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

(五)备案归档。对来信来电要建立电子档案和书面档案。群众来信来电、部门上报的办理意见、领导批示件、汇总材料要及时存档;对网上来信的数据库要定期备份。

四、规范用语

市长专线接听人员必须在电话振铃三声之内接听;接听电话要用普通话;声音轻柔、热情;口齿伶俐,发音准确、清晰。要用“您好,这里是市长专线,我叫×××,我受×××市长委托,向您问好,您有什么事,请您讲。”等亲切用语接听电话。

五、工作时限

市政府信息中心对市长信箱、信件当日整理,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部门(单位)三日内办理完毕并按时反馈结果。

六、办理要求

市政府信息中心对市长信箱办理情况,通过中卫市日报社、中卫电视台和电子信箱以办结答复、待办答复、政策答复三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相关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市长信箱办理工作。

(二)协调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来信,由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办理。

(三)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市长信箱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发现可能引起群众来访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领导和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市政府信息中心每月将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半年、年终进行工作总结。部门(单位)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以书面材料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四)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检举揭发问题的群众来信、来电,为来信、来电人保密。

(五)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单位)要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政策熟、业务精、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变动时,要及时向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六)督查制度。各部门(单位)承办的市长信箱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市政府信息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对各部门(单位)逾期未办结,调查不彻底,答复不明确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审批,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卫市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

为了方便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服务型、亲民型、法治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领导接待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每天早上8:30至10:30,部门负责人接待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每天早上8:00至12:00,接待地点在市政府大楼一楼110室。

二、市信访局要将每天拟定的信访接访事项事前进行认真分类整理,填写信访接访事项呈送单,提前一天分别呈送当日接访市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三、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对于群众在接待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接待领导要当场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一时难以决断的问题,接待领导要提出明确的意见或批示,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及时、有效地办理,调查核实后答复信访人。对转办、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信件办理的期限均不得超过7天,各类信访办结率必须达到100%,并以书面材料报送市信访局。

四、市信访局要建立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接访登记册,详细记录接访情况,要及时将信访件处理结果转呈相关领导,并对调处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汇总存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市信访局要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处置市级领导接访中出现的缠访、闹访人员,维护好接访秩序。

六、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无特殊原因应准时参加接访工作,确因事不能参加接访时,应委托其他副职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接访。

七、为了保证信访接待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市信访局要把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出勤情况列入部门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要建立每周“非正常上访情况通报制度”,对信访信息不畅、防控措施不到位、排查化解不力而引发越级群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中卫市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政府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市监察局设立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开通效能建设监督电话(7012218),负责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举报。

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投诉机构,公开监督电话,负责本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窗口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工作效率、工作效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明查暗访;

(二)负责受理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三)对下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制度有:

1、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中卫市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3、中卫市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

4、中卫市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5、中卫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

6、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7、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考核细则;

8、中卫市会议制度;

9、中卫市公务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素质培训制度;

10、中卫市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11、中卫市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

12、中卫市信息化办公工作制度;

13、中卫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

14、中卫市政务大厅“一站限时”服务制度;

15、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二)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情况,是否按“一站限时”的要求办理当事人申请的事项;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有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全部内容的;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六)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七)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九)按规定应着装执行公务而不着装的;

(十)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让下属单位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一)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十二)违反自治区党委“三条禁令”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进行;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和测评。

五、对政府效能建设十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三天检查一次,每月检查十次,每次随机检查五个单位;对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一天一检查,每天随机抽查五个窗口单位,每个窗口单位随机抽查五件受理事项。

六、机关效能建设投诉的受理程序:

(一)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

(二)对科级和科级以下及工勤人员的投诉,转由各机关处理并报投诉中心备案;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政务大厅对受理的事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投诉中心、部门内设投诉机构,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六)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七)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妥善安排。

七、投诉中心、部门内设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对投诉调查核实的问题,根据责任做出相应处理。

八、对职责范围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抓的不力,屡屡发生投诉事项;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卫市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卫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九、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报导、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中卫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

为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实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利用管理和行政许可权限“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九)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七、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

八、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书。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必要时,对给予效能告诫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九、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十、被告诫人应在接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其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十一、行政告诫期限为6个月。被告诫人应当在行政告诫期满5日前将改正情况报送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行政告诫的意见,并报任免机关人事部门。经批准同意解除行政告诫的,向被告诫人下达《解除行政告诫通知书》。

十二、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行政告诫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三、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工作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3至6个月。延长期间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机关工作人员1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1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1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辞退。

十五、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十六、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促进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决策的权威性,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副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二、督办责任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市长批示、交办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秘书主管督办,督查室负责督办;副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批示、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负责督办。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由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三、督办登记。对确定督办的事项,要统一编号,将主要内容、决定时间、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记入《中卫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登记簿》,以备查询和统计 .

四、督办方式。对确定的督办事项,采取一事一督的方法,在决定和批示交办后,当日下达《督办通知》,交由承办单位办理,之后采取电话督办、上门催办、现场检查督办等方式不断督办。

五、督办时效。对确定督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督办时限和要求,认真办理,确保完成。对有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的,一般在办结前1日,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剩余工作量;如期办结后,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结果;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要在接到督办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情况。对到期未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承诺办理完成时限。所有督办的事项办结后,由督办人员按照督办职责分工,认真核实办理结果,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逾期督办。对到期未办结的事项要下达《逾期督办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不断催办、督办,确保完成。

七、督办总结。对督办工作,要一周一小结,一月一通报。每周对办结事项、未办结事项、正在办理事项,进行梳理小结;每月对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好的前三名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后三名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逾期责任。对逾期未办结的事项,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考核细则》兑现奖罚。

九、建立副市长重点工作督办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一周星期二召开一次副市长重点工作督办会议。按照市长督办副市长的工作机制,对副市长承担的重点工作,由各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每周星期五前按照办理要求将副市长重点项目件数、办结率和办理进度交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在副市长重点工作督办会上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向市级领导、各部门公布,互学互比,互评互促,推进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严肃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和《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制度》,就市人民政府督办事项的考核制定本细则。

一、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奖有罚、奖大于罚”和“多干多得分、少干少得分、干不好扣分”的原则,对列入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范围的工作事项,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查,严格奖罚。

二、凡被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事项,如期完成的,得该项工作赋分的满分;不能如期完成又无客观原因的,逾期后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减扣0.1分,直至扣完该项工作的赋分为止,当年完不成的扣完全部赋分。

三、对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外的重点工作,按期完成的,可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每项可给承办单位0.5-1分的奖励;不能如期办结的,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减扣0.1-0.3分。

四、对市人民政府安排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外的单项工作,凡按照时限要求如期办结的,办结1件,可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对承办单位奖励0.2-0.5分;不能如期办结的,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减扣0.1分。

五、对有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的事项,到期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办结时限前1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剩余工作量及未办结原因,并承诺延期办结的时限,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承诺时限到期后,仍未办结的,按未办结处理。确有特殊原因的事项,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不再督办,该事项不奖不罚。

六、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办结,要将办理情况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承诺办结时限,确保完成。到期未办结的,按逾期未办结处罚,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可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减扣0.1-0.2分。

七、每月5日前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一次督查督办工作小结会,考评加减分,排定办结率和承办事项总量位次,报市长审批后予以通报。对承办工作排在前3名的单位,提出书面表扬并奖励1分、0.7分和0.5分;对排在后3名的单位提出书面批评。每月将奖罚情况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纳入全年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

八、督办事项有主办单位、又有协办单位的,视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按照7?3区别奖罚。

中卫市公务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素质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素质培训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本制度培训对象为全市公务员(不含厅级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目标。培养综合素质,提升业务能力,增强实用技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培训原则。培训工作坚持考学与考用相结合、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用能力提高,注重培训结果运用。

四、培训内容和计划。以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创新能力、职业道德等通用能力培训为主题,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武装头脑,用各类高、精、新的知识有计划地对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进行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依照《中卫市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培训教育规划》,扎实开展公共法和专业法律法规培训,使全体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适时安排国际形势、经济趋势、城市发展、科技动态等宏观背景知识和公务礼仪、公务诚信、公文写作、政府公关、演讲技巧、管理艺术、应用心理、实用理财等应用技能以及音乐欣赏、健康科学、文学导读、创新思维、艺术鉴赏等提升修养的内容,促使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全面发展。

五、培训主体。培训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的集中培训方式为主,其他培训为补充。集中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委、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部门(单位)内部业务培训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六、培训方式。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收看电教片等方式开展培训。同时,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与东南沿海省市对口挂职锻炼、到自治区有关厅局委(办)见习锻炼、与县级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工作力度,实现在工作中开展培训,在培训中提高工作的目标。

七、培训考核。坚持对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能否按要求参加培训,能否严格遵守培训制度和培训纪律。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能少于12天(72学时)。对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并取得优良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剥夺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培训权利的单位负责人和抵制培训、拒不履行培训义务的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凡是有组织的培训,必须进行规范、严格的结业考试,并将考试结果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

八、培训管理。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分级建立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学习培训档案,详细登记学习培训情况,以备查证。采取考勤签到、学分登记、成绩通报等形式,切实提高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培训的效率和质量。

九、培训结果运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学习培训考核工作的规定,把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培训时间要求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要将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因培训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中卫市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

二、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请假、准假、销假制度。除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病假、事假要严格掌握,禁止无原则性的批假。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离开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返回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四、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副职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离开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返回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在离开宁夏前要到市政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领导干部请假登记表”,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开宁夏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离开中卫城区以电话方式报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正(副)职离开宁夏以书面方式报告,离开中卫城区以电话方式报告。

六、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正(副)职一年内未按规定请假外出一次者,予以通报批评;两次者,在年终考核时对本单位予以扣分;出现三次者,要引咎辞职。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至两天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至七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七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六个月的,必须经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未经医疗鉴定私自休病假的视为旷工;经医疗鉴定同意病休但在病休期间另谋职业的视为违纪行为;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坚持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鉴定之月起停发工资;正常病休假达到两个月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因公致伤、致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休时间适当延长,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交单位备案。

八、处级以下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天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两天的,由主要领导审批,三至七天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单位批准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七天。确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申请续假,续假未予批准或未续假的视为旷工。全年事假超过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九、除法定节假日外,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放假或休息,不得变更作息时间。如出现空岗、脱岗而耽误工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市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坚持每季度汇总通报出勤情况,提出表扬或批评。全年考勤情况要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日常统计和汇总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对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统计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以不正当手段欺骗、恐吓、威胁考勤统计工作人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五天的,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无故矿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予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经常性迟到、早退、旷工的人员和工作期间经常擅离职守的,除进行诫勉谈话外,年终考核时视情节列入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工作时间出现玩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十二、对违反出勤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兑现惩罚措施,同时要紧密结合考绩、考核的结果,作出综合、公正、准确的评价。

中卫市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

为了优化编制配置和机构设置,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动态管理的范围

市政府机关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城区各镇(乡)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根据各部门(单位)运行状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充分运用弹性调控手段,适时调整机构、编制,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做到“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

(一)机构调整

1、行政机构的调整,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事业机构的调整,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时自治区确定的我市事业机构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市城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对职能增加的单位逐步加强,对职能弱化的单位及时调整、撤并。主要针对四种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一是规模偏小,重复设置,职能相互交叉的;二是政事职责不分,依附于主管部门的;三是职能已经消亡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的;四是职能增加,受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影响了事业发展的。

(二)编制调整

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能任务变化,按实际工作量相应进行编制调整,打破单位编制“终身制”,有增有减,适应机构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

1、行政编制的调整。认真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自治区核定我市行政编制总数内,根据行政机关职能任务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对同类型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2、事业编制的调整。在自治区核定我市事业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任务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对同一经费形式的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事业编制的调整以在同一系统内部调整为宜,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全市范围内调整。

三、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

(一)跟踪监管

实行静态定编与动态核编相结合,在原来定编的基础上,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机构编制进行检查审核,随时掌握人员编制变动情况,及时提出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评估

由市编委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对纳入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机关单位,全面系统地进行检查评估,由市编办做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四、动态管理的组织领导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委会成员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配合。

凡涉及行政事业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市编办提出调整建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并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加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系统、单位内部相关的管理、监督等约束机制。

中卫市信息化办公工作制度

为加快政府系统信息化办公步伐,努力建设效能政府和节约型政府,确保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直接将电子版文件通过政府信息网传输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纸质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下发到各部门(单位)的普发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信息网传输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接收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三、国务院、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各部门)来文,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办理后需呈送以上各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输;市政府领导签署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仍由纸质文件传送。

四、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代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除纸质文稿呈送市政府领导签批外,要同时将电子版文稿通过政府信息网传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印制、传输,并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电子传输文件标准格式。

六、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由其办公室统一接收、上报电子传输文件,按标准格式印制文头和刻制“电子传输文件专用章”。同时,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传输,保证工作时间开机、上机,及时接收、上报文件。

七、市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网和视频会议室的技术运行、设施维护和操作人员培训,保证运行环境畅通。

八、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档案管理、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电子传输文件的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各项工作。涉密计算机禁止上互联网,确保各类信息安全保密。

九、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电子文件的处理工作。

十、市政府召开的政务会议实现视频化,市政府,中宁县、海原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乡)要设立专门的视频会议室,并指派经过专业培训的系统管理员进行管理,保证视频网络畅通,充分发挥视频会议室的功能和作用。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对网络运行期间的有关事项沟通、协调,对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正确使用设备,加强传输设备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电子政务接收流程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下载、打印、呈送、办理电子传输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报告。

中卫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

为了使中卫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来源渠道:

1、中卫日报及其他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2、各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信息;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及政务信息;

4、市政府的重要活动(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市政府领导外出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

(二)信息采集内容要广泛、真实、可靠,时效性强,有使用价值。

(三)建立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人员与各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员的经常联系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采集上网。

(四)市政府网站部分栏目可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联合共建,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丰富上网信息内容。

二、信息审核

(一)市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要全部上网。

(二)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市政府办公室提供的信息,由办公室有关科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定;各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审定。

(三)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2、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3、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4、上网信息是否有政治敏感问题。

三、信息发布

(一)市政府网站的信息,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二)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年对政府网页进行改版,更新栏目,改版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市政府网站每天10:00前更新信息内容,重大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随时发布。

(四)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行动、会议以及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等在48小时内发布。

(五)市政府网站每天公布市长信箱办理情况,做到一件不搁。

(六)市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示类信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中卫市政务大厅“一站限时”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包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外),一律统一集中到政务大厅受理。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在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限时”服务。

三、“一站式”服务是指进驻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受理”到“办结”都要在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一个窗口进和一个窗口出,行政服务相对人申办业务时,只需到服务窗口申请和领取批件,不用再到审批单位或其他地方办理。

四、限时服务是指行政服务相对人申办的业务,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的,自符合要求的文件送达之日起,合同、章程批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电、供热、排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凡在政务大厅办理的任何审批手续,办结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的限时办理的时间。

五、已经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在本单位或其他地方自行受理;各窗口单位要在原审批(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告,告知行政服务相对人到政务大厅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六、进驻政务大厅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各审批部门不得在原单位或其他地方另行收取。

七、各窗口单位要给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凡是内容简单明了的审批事项,应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代办。

八、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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