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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减免蓬江区江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8)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0

施行日期:2008-03-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江府办[2001]17号、江府办[2006]46号、江府办[2007]13号等有关减免(抵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文件停止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可实行减免的建设项目,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本通知从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各市、新会区政府参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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