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部门: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2

施行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有关行政效能事项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投资环境的;

(二)对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违规进行行政审批或在行使审批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六)抬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

(七)改变罚款种类、幅度,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事项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九)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

(十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效能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负直接责任。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

(一)责任追究方式:

1.警示提醒;

2.诫勉督导;

3.责令纠错;

4.通报批评;

5.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6.组织处理;

7.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二)责任追究的适用

1.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督导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对情节较轻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对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对情节较轻的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对情节严重的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督导或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事实证据确凿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机关收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九条 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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