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青岛市结婚迎亲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6-02-16

施行日期:199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坚决刹住动用公车办婚事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道路通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用、警用等公车(含黑牌车辆)为结婚迎亲活动提供服务。

非出租用私车不得从事结婚迎亲经营性服务。

第三条 结婚迎亲车一次不得超过5辆,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不得遮挡车辆牌照。

第四条 对结婚迎亲违反本规定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警机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驾驶证;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结婚迎亲车辆冒用出租车、私车牌照的,由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驾驶证。

非出租用私车擅自为结婚迎亲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驾驶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结婚用车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人员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安交警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警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对举报人按罚款额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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